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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合肥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GB18382—2001《化肥標識、內容和要求》,GB15063—200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別在生產和流通環節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稱 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規定的肥料名稱,如“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等;對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在產品名稱下是用小1號字體標注的,如“復合肥料硫酸鉀型”。農民朋友如果看見“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樣,說明產品有不實夸大性質的宣傳。

    單一養分含量:應以配合式氮—磷—鉀的順序,分別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農民朋友應該注意,組成產品的單一養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復混肥料15—0—10,表示該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裝上標注“±△”的字樣。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注明。

    三、氯離子含量的標注 當復混(合)肥料中氯離子的含量大于3.0%時,應在包裝物上標明“含氯”,以避免對忌氯作物如黃煙、果樹等造成傷害;凡未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氯”的,其氯離子的含量不得超過3.0%。

    四、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生產日期或批號 每袋肥料都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生產日期或批號,應在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產品外包裝上標明。

    五、產品標準 復混肥料或復合肥料均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GB15063—200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產品標準號及年代號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

    六、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產品包裝的主視面上標明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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